一、患方陈述
年3月17日,程某芹(女,53岁)因身体不适在x大学x医院处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子宫腺肌病、子宫多发性平滑肌瘤、子宫肌壁间平滑肌瘤、子宫浆膜下平滑肌瘤、继发性贫血、慢性子宫颈炎,右侧输卵管泡状附件,检查后当日x大学x医院要求程某芹需住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程某芹于年3月18日在x大学x医院处进行了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及右侧输卵管切除术,腹腔镜下盆腔粘连松解术。程某芹手术后继续住院观察于年3月22日出院。出院后在家遵医嘱进行相应休息及口服药物。
但是程某芹出院后发现手术后一直有尿液渗出并伴有尿量减少等症状一直不见好转,于年4月6日再次进入x大学x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输尿管梗阻,x大学x医院于年4月8日给程某芹进行了输尿管镜下左侧输尿管支架植入手术。本次术后于年5月14日出院,共计住院38天。
二、患方观点
程某芹认为在年3月17日一次入院治疗过程中,程某芹并没有输尿管梗阻的病情,应当是x大学x医院在手术当中出现失误导致,此后程某芹与x大学x医院的主治医生多次沟通。
x大学x医院承认确系在手术过程当中有过错,但是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程某芹认为,x大学x医院的行为给程某芹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并导致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被告x大学x医院辩称
,x大学x医院医务人员对程某芹的整个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过错。程某芹目前的身体状况是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或者是不可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与x大学x医院正确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程某芹评定为九级伤残;x大学x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定为同等原因。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14元(.27元×50%)。
3、交通费元(元×50%)。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结合程某芹的就医时间,本院酌情支持元;
4、残疾赔偿金元(元/年×20年×20%×50%)。定残日应为年9月7日,程某芹于年11月3日出生,定残之日时为53周岁,故残疾赔偿金应计算20年;
5、误工费.80元(.68元/日×日×50%)。x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程某芹误工期限为日,程某芹于二次庭审中主张误工费按照.68元/日计算;
6、护理费.40元(.68元/日×60日×50%)。程某芹主张护理费按照.68元/日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x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本院支持护理期限为60日;
7、营养费0元(50元/日×60日×50%)。结合x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本院支持营养期限为60日,每日按照50元计算;
8、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程某芹的损害后果为九级伤残,对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合过错责任比例,本院酌情支持元;
9、鉴定费元(元×50%)。因z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与x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意见一致,本院对程某芹主张的鉴定费元予以支持;
10、律师代理费元。依据程某芹主张的合理数额及x省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本院对程某芹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元予以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判决,x大学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程某芹.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