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8月至11月,原告的近亲属单某云(已逝,以下称患者)因绝经以后出血,到被告处多次进行检查治疗(其中11月16日和11月18日被告对患者行宫腔镜检查+诊刮术,病理诊断结果为:“子宫内膜腺体急性炎”)。
被告对患者的综合诊断结果为:“1.绝经后出血;2.子宫肌腺症;3.人乳头瘤病*感染。”年12月7日患者入住被告妇产科。12月8日被告以“子宫腺肌症,绝经后出血”为由对患者在全身麻醉状态下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及双侧输卵管切除术。
术后诊断为:“子宫腺肌症、绝经后出血;HPV感染。”12月12日患者从被告处出院,出院诊断为:“1.绝经后出血;2.子宫肌腺症;3.人乳头瘤病*感染;4.高血压”。患者的子宫及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后,被告于12月10日做病理检查,检查结论为:“1、子宫内膜样癌(G1)……”。
直到12月23日被告才通知原告和患者检验结果。后,患者多次到x医院、x医院医院进行检查和诊治,确诊为子宫内膜样癌,但因错过最佳治疗期导致患者病情恶化,癌细胞多处转移,进而导致患者多器官衰竭,最终医治无效于年2月22日在x市x区医院病逝。
二、患方观点
被告作为三级公立专科妇幼保健院,设有专业的妇科肿瘤科和病理科室,具备诊疗子宫内膜样癌的技术水平。但在对患者长达半年的治疗过程中,被告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在患者已显现出子宫内膜癌主要症状的情况下,被告未引起高度重视。
进行子宫内膜病理检查后,被告错误的诊断为子宫内膜腺体急性炎,并未依应有的医疗水平诊断出患者实际所患的子宫内膜样癌。被告的错误诊断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期而病情严重恶化,且损害了患者及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最终导致患者体内癌细胞多处转移、多器官衰竭而病逝,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对患者的病逝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提起诉讼。
三、医方观点
鉴定结论认为我方为轻微责任,因此我方的赔偿比例不应超过5%。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对被鉴定人单某云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评估不足、未尽注意义务、术式选择欠妥当过错,该过错对被鉴定人单某云疾病的确诊产生一定程度的延误;但MELF亚型的子宫内膜样癌的侵袭性较高、发展很快、短期内可出现转移,被鉴定人单某云死亡属于自身疾病转归所致,其死亡与医方的过错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为宜。
五、鉴定异议回复
1.诊断性刮宫、活检均有一定的阴性率,MELF亚型的子宫内膜样癌侵袭性较高、发展很快、短期内可出现转移、预后较差,这是疾病的病理属性;
2.判明死亡原因必须进行尸体解剖并进行组织病理学诊断,本案中并未行尸体解剖检验,故只能通过其病历情况,综合推断死亡原因,但并不是确切的死亡原因;
3.病理组织学诊断是诊断子宫内膜样癌的金标准,通过刮宫或活检组织进行病理学诊断后才能明确是否存在癌变,但是根据医方刮宫、活检病理学检查片子中并不能明确存在癌变,后期通过他院的建议对原蜡块儿进行重新检验后才确诊为子宫内膜癌,故鉴定人认为医方对子宫内膜癌的确诊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
六、庭审意见
四原告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鉴定机构的答复具有合理性,且在四原告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妇幼保健院担责15%,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6元。
司法裁判案例。